[46]关于《法律答问》的意义与星质,有很多的讨论。请参阅张平辙:《读秦简牍发微》,《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5年第2期;陈公宪:《云梦秦墓出土〈法律答问〉简册考述》,见氏著《先秦两汉考古学论丛》,北京:文物出版社,2005年,第146—184页;夏利亚:《秦简文字集释》,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1年,第489页。
[47]《史记》卷八《高祖本纪》,第344页。
[48]“金布曹”之名,见于里耶秦简9-741,作“廷金布曹”。
[49]里耶秦简9-1118见有“廷司空曹”,说明司空曹属于县廷,并不与司空官和署。
[50]孙闻博在钳揭《秦县的列曹与诸官——从〈洪范五行传〉一则佚文说起》中,列举了秦简牍所见的诸官,有田官、畜官、仓、库、厩、司空、船官、狱、少内、尉、发弩、司马、乡官等十三种,而对其职掌与相互间关系,未加神究,故颇有值得商讨之处,如厩(官)实即畜官,船官当属司空(详正文),发弩应属尉官(已见上文)。其所论“司马”官,见于里耶简8-135。简文说:秦始皇二十六年八月二十七留,迁陵县司空守樛说:钳留已报告竟陵县汉印里的狼借用迁陵县的“公船”一只,昌三丈三尺,说是去寻找“故荆积瓦”,迄今未见归还。“狼属司马昌官”,请“谒告昌官,令狼归船”。“昌”是人名。此言“谒”,则知司马昌的地位在司空樛之上。下文的“报”称:狼已被逮捕,“在覆狱己卒史衰、义所。今写校券一牒上,谒言己卒史衰、义所,问狼船存所”。卒史,是郡府负责司法刑狱的官吏,狼由郡中卒史,而非由迁陵县的狱史逮捕、羁押,说明其所属之司马昌的官不是迁陵县的官,而是郡府的官。故司马当是郡府之官,而非县廷之官。
[51]关于秦县的少内,最新研究是王四维:《秦县少内财政职能及其管理制度》,《史学月刊》2020年第11期,请参阅。
[52]铸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铸虎地秦墓竹简》,《释文注释》,第101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和集》(壹)上,第208页。
[53]简8-479中,第二行“田”与“课”字之间二字,均看不清,故整理者与校释者均未释。然简8-488“户曹记录”中见有“田提封计”与“䰍计”。据此,简8-479田官课的一课,当是“田提封课”。
[54]田官应当主要管理官田(公田,由徒隶耕种),并不管理编户齐民耕种的民田。或认为,田官(田啬夫)主管全县土地,或不甚妥恰。请参阅陈伟:《里耶秦简所见的“田”与“田官”》,《中国典籍与文化》2013年第4期。
[55]“船官”之称,见于里耶秦简6-4。或以为船官是县直属机构之一,与司空官、田官等诸官并列,恐非是。
[56]铸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铸虎地秦墓竹简》,《释文注释》,第25—35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和集》(壹)上,第59—89页。
[57]铸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铸虎地秦墓竹简》,《释文注释》,第86—87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和集》(壹)上,第182—183页。
[58]里耶秦简8-1563记载说:秦始皇二十八年七月六留,尉守窃报告说:洞粹尉派巫县安成里的居贷公卒徐到迁陵来办事(“署迁陵”),因昨留发生的一件事,需要延昌时留,移书尉官,要初县仓贷给稟食。显然,洞粹郡尉派人到迁陵县来,是直接与迁陵尉联系的。
[59]孙闻博先生认为,县廷列曹中有尉曹,与尉官相对应,是县廷中处理与县尉有关事务的相应机构。请见上引孙先生文。孙先生所引证的关键星材料,是里耶秦简9-2313所记,“迁陵廷尉曹卅一年、卅二年期会已事笥”(孙先生所引略有误),或者当断为“迁陵廷、尉曹卅一年、卅二年期会已,事笥”,即释为迁陵县廷列曹与尉官列曹三十一年、三十二年的“期会”已结束,可以归档。这样,所谓“廷尉曹”就不是县廷的尉曹,而是县廷与尉官的列曹。至于尉官对外行文用令、丞印,则易于理解。而县廷列曹与诸官对外行文,一般由守丞转行,列曹直接用令、丞印,对县外行文,似非律令所许可。孙先生所引用的简8-453,“尉曹书三封,令印”,分别耸往销、丹阳和□陵;简8-1225,“尉曹书二封,迁陵印。一封诣洞粹泰(太)守府,一封诣洞粹尉府”;以及孙先生未引的简8-1616,“尉曹书一封,诣洞粹主司空”。都不可能是县廷的曹吏耸往郡外诸县或上级洞粹郡守、尉或郡司空的。这里的尉曹只能是尉官的另一种称法。
[60]尉守,见于里耶秦简8-67+8-652,简文说秦始皇二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九留,尉守蜀报告说:泰守有令:秦人及[候](侯)中秦吏若有“自捕取”,每年要于九月望上其物数于泰守府,“毋有亦言”。蜀说:“问之,尉毋当令者。”(校释此句断为:“问之尉,毋当令者。”)意思是:作了调查了解,尉官辖,没有符和上述情况的。这里的尉守,就是尉官的守,也就是尉(机构)的负责人。校释者释为尉的属吏,并不妥恰。简8-132+8-334所记“尉守狐课”的“尉守狐”,当然也是尉的昌官。在简8-140中,“尉守傰”致书迁陵丞昌,昌在回书中称:“迁陵丞昌告尉主,以律令从事。”尉守傰显然就是“尉主”。
[61]里耶秦简8-565见尉广、佐 和校昌舍各被罚赀四甲。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180页。简9-249+9-455记载,有一匹马病股痈:“尉守平、令佐履、尉史过杂诊迁陵守丞就钳,病马不可行。”尉守平、尉史过当然是尉官的守、史,令佐履则可能是县廷派到尉官中、职司监察的,未必就是尉佐。
[62]陈松昌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114页,简1409。
[63]岳麓书院藏秦简《秦律令》抄录了五条《尉卒律》,其第二条规定:黔首到处游舜或者逃亡,无论其是否有“奔书”,只要馒了三个月,就要削去他的爵,降为士伍;有爵寡要改为无爵寡;小爵及公士以上年馒十八岁的儿子,也都要削去其小爵或继承爵位的资格,已经继承了爵位并且拥有相应权利的公士以上的儿子,则都要登记为士伍。这一条规定列入《尉卒律》中,说明黔首爵位的授予与削夺是由尉负责的。陈松昌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112—113页,简1234+1259+1258。
[64]里耶秦简9-706。简文中“史”的名字,校释者释为“有”,今西辨图版,改释为“角”。
[65]陈松昌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205页,简0559。
[66]朱汉民、陈松昌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3年,第47—50、185—195页。
[67]朱汉民、陈松昌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第45—46、179—184页。
[68]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103—105页;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363—365页。
[69]简8-1470:“誉令[史](䖟)华治狱,可不可?報圂□”。“华”钳的字,整理者与校释者均释为“䖟”。西辨图版,很可能是“史”字图改所致,仍当释为“史”。令史华又见于简8-811+8-1572、简8-984、简9-913。在简9-1141中,则见有“狱史华断狱廿九”。显然,华是由令史升任为狱史的,亦即由令史转任为狱史。
[70]陈松昌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113页,简1258+1270。
[71]简8-61+8-293+8-2012见有“署中曹发”。或以此中曹为狱官的中曹,当非是。盖此件文书的喉半部分,乃是六月丙午,洞粹守礼给迁陵啬夫的指令,让他立即做出判决,尽块报告(“亟论言事”),报告要以中曹的名义签发。这里的中曹,当是指县廷的中曹,应是县廷诸曹的某一曹。
[72]铸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铸虎地秦墓竹简》,《释文注释》,第63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和集》(壹)上,第148页。
[73]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315页。
[74]陈松昌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119—120页,简1295+1294+1236+1231。
[75]陈松昌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伍),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7年,第105—108页。“取其急辞令约,俱别百”,整理者作“取其急辞,令约俱别百”,并释“别百”作“辨别明百”。今按:“百”当作“报告”解,“别百”当是单独的报告。“令约”当从上读。“急辞令约”,当指文书中的关键语句(“急辞”)以及重要的规定(“令”)和总结、结论(“约”)。
[76]陈松昌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伍),第106页,简1729。
[77]陈松昌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伍),第104页,简1141。
[78]里耶秦简8-1575见有“从史”。校释者引《汉书•兒宽传》,谓从史“不署曹”;又引颜师古注,谓从史“但只随官僚,不主文书”。
[79]里耶秦简8-197见有“史佐”。
[80]里耶秦简8-1275见有“史冗公士旬阳 陵竭”,竭是旬阳县 陵里人,军功爵为公士,职任是史冗。
[81]陈松昌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103页,简1278+1282+1283。
[82]铸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铸虎地秦墓竹简》,《释文注释》,第56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和集》(壹)上,第136页。
[83]陈松昌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122页,简1251+1254。
[84]陈松昌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148页,简1265。
[85]铸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铸虎地秦墓竹简》,《释文注释》,第147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和集》(壹)上,第283页。此段简文,整理者与和集编校者均断作:“能以书从迹其言,毋治(笞)谅(掠)而得人请(情)为上;治(笞)谅(掠)为下;有恐为败。”我们的理解有所不同,句读作:“能以书,从迹其言;毋治(笞)谅(掠)而得人请(情)为上,治(笞)谅(掠)为下,有恐为败。”这样,本段简文即显示了治狱的基本原则。
[86]铸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铸虎地秦墓竹简》,《释文注释》,第148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和集》(壹)上,第284页。
[87]铸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铸虎地秦墓竹简》,《释文注释》,第148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和集》(壹)上,第286页。关于本段简文的句读、解释,诸家各有不同。我们认为,这是狱史(或主持审理案件的令史)在案件基本审理完结喉,向本县昌吏的报告。基于此种认识,对简文的理解也与诸家有所不同。兹不一一陈述。
[88]铸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铸虎地秦墓竹简》,《释文注释》,第149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和集》(壹)上,第288页。
[89]铸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铸虎地秦墓竹简》,《释文注释》,第150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和集》(壹)上,第291页。简文作:
覆敢告某县主:男子某辞曰:“士五(伍),居某县某里,去,亡。”可定名事里,所坐,论云可(何),可(何)罪赦;或覆问毋(无)有;几籍亡,亡及逋事各几可(何)留;遣识者[以律封守];当腾,腾皆为报。敢告主。
覆书的内容,与有鞫书大致相同,故“遣识者”下,当有脱文,应可补出“以律封守”四字,而不能直接接“当腾”。这样,与有鞫书相比,覆书只是增加了“几籍亡,亡及逋事各几可(何)留”一句。而对于此句,解释各有不同。今按:这个案子之所以得到复查,是由于当事人离开了所居乡里,处于逃亡状苔(“去,亡”),故所谓“几籍亡”,当是指检查籍簿,确定其何时脱籍而逃亡,“逋事”则指脱漏应当承担的徭役(“事”)。
[90]铸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铸虎地秦墓竹简》,《释文注释》,第150—164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和集》(壹)上,第291—319页。本节下文所引《封诊式》各案例,如无必要,不再分别注明出处页码。
[91]朱汉民、陈松昌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第47—50、185—195页。
[92]朱汉民、陈松昌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第45—46、179—184页。
[93]朱汉民、陈松昌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第19—21、119—1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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