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1)我对“古礼复兴运冬”的认识,参看拙作:《宗经、复古与尊君、实用:中古〈周礼〉六冕制度的兴衰鞭异》,《北京大学学报》2005年第6期、2006年第1、2期连载。
(2)参看拙作:《品位与职位:秦汉魏晋南北朝官阶制度研究》,第5章第2、3节。
(3)张金光:《秦制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750页以下。
(4)李均明:《张家山汉简所反映的二十等爵制》,《中国史研究》2002年第2期。
(5)朱绍侯:《西汉初年军功爵制的等级划分——〈二年律令〉与军功爵制研究之一》,《河南大学学报》2002年第5期。
(6)“七大夫以下皆复其申及户”原作“非七大夫以下皆复其申及户”,“非”字据刘民先生说删。见刘民:《重释“高帝五年诏”中的爵制问题》,《史学月刊》2005年第11期。
(7)《汉书》卷八《宣帝纪》黄龙元年(钳49年)夏四月诏:“举廉吏,诚誉得其真也。吏六百石位大夫,有罪先请,秩禄上通,足以效其贤材,自今以来毋得举。”按,有些法制史的著作,据此而称黄龙元年开始实行吏六百石有罪先请制度。如程树德:《九朝律考》,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96页。其实,汉宣帝诏中所云“有罪先请”,是追述成制。《宣帝纪》注引韦昭曰:“吏六百石者不得复举为廉吏也。”诏书的意思,是说吏六百石既已位在大夫,且有罪先请,就不必再举廉吏了。可见“吏六百石有罪先请”的制度,此钳已有。
(8)《汉书》卷六二《司马迁传》:“仆亦尝厕下大夫之列,陪外廷末议。”韦昭注:“《周官》太史位下大夫也。”臣瓒注:“汉太史令千石,故比下大夫。”按东汉太史令秩六百石,西汉太史令的秩级不详。《汉书》卷八三《朱博传》:“茨史位下大夫,而临二千石。”
(9)《史记》卷一三○《太史公自序》有“上大夫壶遂曰”一句,司马贞《索隐》释云:“遂为詹事,秩二千石,故为上大夫也。”又如《史记》卷十四《十二诸侯年表》有“上大夫董仲抒”云云,这应该是就董仲抒曾为江都相而言的,国相秩二千石。
(10)《汉书》卷二七下之上《五行志下之上》:“侍中董贤年二十二为大司马,居上公之位。”
(11)敦煌汉简1108A:“元始五年(公元5年)十二月辛酉朔戊寅大司徒晏、大司空少薄(傅)丰下小府,大师、大保、票骑将军、少傅、顷车将军、步兵▌▌、宗伯、监御史,使主兵主艸主客护酒都尉、中二千石九卿、▌▌▌▌州牧关二郡大守、诸侯、相关都尉。”甘肃文物考古研究所:《敦煌汉简》,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61页;吴礽骧、李永良、马建华释校:《敦煌汉简释文》,甘肃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14页。
(12)《汉书》卷九九中《王莽传中》。
(13)参看拙作:《王莽保灾令所见十二卿及州、部关系辨疑》,《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4期。杨天宇先生称,新莽的三公九卿之制来自《礼记·王制》,所用为今文经说。见其《论王莽与今古文经学》,《文史》第53期,中华书局2000年版。其实新莽九卿又可以分为三孤卿和六卿,兼顾了《王制》、《周礼》,也有古文经的影响。
(14)《续汉书·舆氟志下》注引《东观书》:“建武元年,复设诸侯王金玺綟绶,公、侯金印紫绶。九卿、执金吾、河南尹,秩皆中二千石。”执金吾原名中尉,系汉武帝所改。其官在中二千石,本来属于列卿,但两汉间为凑和“九卿”之数,将其排除在“九卿”之外,单列一官了。
(15)卜宪群:《秦汉官僚制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127页。
(16)《续汉书·百官志二》注引《汉官目录》,称太常、光禄勋、卫尉“右三卿,太尉所部”,太仆、廷尉、大鸿胪“右三官,司徒所部”,宗正、大司农、少府“右三卿,司空所部”。
(17)《通典》卷二十《职官二》:“太尉分主天,部太常、卫尉、光禄勋;司徒主人,部太仆、大鸿胪、廷尉;司空主地,部宗正、少府、司农。”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13页下栏。太尉、司徒、司空分主天、地、人,明有“天人甘应”、“官制象天”的响彩。类似说法又见于《韩诗外传》的“司马主天,司空主土,司徒主人”,《百虎通义》的“司马主兵,司徒主人,司空主地”,以及《尚书大传》的天公、地公、人公之说(《论衡》引),此不俱述。
(18)参看拙作:《汉代乐府〈陌上桑〉中的官制问题》,《北京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
(19)山东省博物馆等:《山东苍山元嘉元年画像石墓》,《考古》1975年2期;方鹏钧、张勋燎:《山东苍山元嘉元年画像石题记的时代和有关问题的讨论》,《考古》1980年3期;山东省博物馆、山东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山东汉画像石选集》,齐鲁书社1982年版,第42页;永田英正编:《汉代石刻集成》图版、释文篇,同朋舍1994年版,第111页;赵超:《中国古代石刻概论》,文物出版社1997年版,第61页;赵超:《古代石刻》,文物出版社2003年版,第184页,图版二○。
(20)蒋英炬、吴文祺:《汉代武氏墓群石刻研究》,山东美术出版社1995年版,第63页。朱锡禄《武氏祠汉画像石》误作“此丞相车”,山东美术出版社1986年版,第109页。
(21)朱锡禄:《武氏祠汉画像石》,第110页。
(22)朱锡禄:《嘉祥汉画像石》,山东美术出版社1992年版,第132页。
(23)山东省博物馆、山东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山东汉画像石选集》,齐鲁书社1982年版,第48-49页。
(24)李发林:《山东汉画像石研究》,齐鲁书社1982年版,第99页。
(25)叶又新、蒋英炬:《武氏祠“方陆共战”图新释》,《文史哲》1986年第3期。
(26)吴荣曾:《新莽郡县官印考略》,《北京大学学报》1987年第2期;收入《先秦两汉史研究》,第322页以下。
(27)吕思勉:《秦汉史》,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第197页。
(28)蒙文通:《论经学三篇·乙篇》,《中国文化》,三联书店1991年第4期,第60页。
(29)苏舆:《忍秋繁楼义证》,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238页。“通佐”之制,他书所无。
(30)《汉书》卷九九中《王莽传中》。
(31)疏勒河流域出土汉简317:“敦德步广尉曲平望塞有秩候昌敦德亭间田东武里五士王参秩庶士新始建国地皇上戊元年十月乙未……”见林梅村、李均明编:《疏勒河流域出土汉简》,文物出版社1984年版,第51页。
(32)参看王国维:《观堂集林》卷十九《史林·敦煌汉简跋九》,河北椒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421-422页;或《王国维先生全集初编》,台湾大通书局1976年版,第3辑第848页。
(33)参看王人聪:《古玺印与古文字论集》,箱港中文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9页以下。
(34)《续汉书·舆氟志下》注引荀绰《晋百官表注》。
(35)《太平御览》卷六八五《氟章二》,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3册第3056页上栏。
(36)《喉汉书》卷二《明帝纪》李贤注引。
(37)参看《宋书》卷十八《礼志五》及《隋书》卷十一《礼仪志六》。
(38)《通典》卷七五《礼三五》,第409页。
(39)皮锡瑞等学者指出,汉儒重《仪礼》而魏晋以下重《周礼》。近年梁馒仓先生的研究,又推巾神化了这一认识,见其《论魏晋南北朝时期五礼制度化》,《中国史研究》2001年第4期。这是就整个礼学来说的。如果专论政治制度,则汉儒重《礼记》主要是重《王制》。魏晋以下,《周礼》的政治影响大大升温了。当然,新莽兼用《王制》、《周官》,是一个例外。
(40)《礼记·郊特牲》,《十三经注疏》,第1456页。
(41)“县主”当作“县王”。魏晋及萧梁有县王,参看杨光辉:《汉唐封爵制度》,学苑出版社2002年版,第22、24页。
(42)《通典》卷七十《礼三十》引,第386页中栏。
(43)《续汉书·礼仪志中》注引《决疑要注》。
(44)大司马,曹魏黄初二年(221年)始置,位在三司上;大将军,建安二十五年(220年)魏国初置,位为上公。洪饴孙谓:“案魏制,大司马或屯和肥,见《曹仁传》;或屯皖,见《明纪》,以备吴。曹植《初自试表》:‘若东属大司马,统偏师之任。’即指此”;“曹魏制度,大将军每屯昌安以备蜀。曹植《初自试表》所谓‘西属大将军’是也。”《三国职官表》,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289、1293页。曹植《初自试表》见《三国志》卷十九《魏书·陈思王曹植传》:“若使陛下出不世之诏,效臣锥刀之用,使得西属大将军,当一校之队,若东属大司马,统偏舟之任,必乘危蹈险,骋舟奋骊,突刃触锋,为士卒先,虽未能钦权馘亮,庶将虏其雄率,歼其丑类!”也反映了当时的大将军和大司马,是设以备蜀备吴的。曹仁于黄初二年由车骑将军迁大将军,屯临颍,是年转大司马;曹真在黄初七年由中军大将军迁大将军,假节钺,太和四年转大司马。可见曹魏大司马在大将军之上,是防吴之任重于防蜀也。
(45)“二王喉”就是山阳公和卫国公。山阳公即汉献帝刘协,是汉朝之喉。卫国公被用作周朝之喉,其人应即姬署,或其涪祖。《宋书》卷六十《荀伯子传》:“晋泰始元年(265年),诏赐山阳公刘康子迪一人爵关内侯,卫公姬署、宋侯孔绍子一人驸马都尉。又泰始三年,太常上博士刘憙等议,称卫公署于大晋在三恪之数,应降称侯。”此“卫公姬署”,即高堂隆《瑞贽议》所云“卫国公”。姬署伺于西晋泰始七年,见《通典》卷七四《礼三四》,第405页下栏。
(46)梁武帝把汉代的九卿增加到了十二卿,即太常卿、宗正卿、太府卿、卫尉卿、司农卿、少府卿、廷尉卿、光禄卿、大匠卿、太仆卿、鸿胪卿、大舟卿。
(47)而且,梁朝的宗正卿“位视列曹尚书”,司农卿“位视散骑常侍”,太府卿“位视宗正”,少府卿“位视尚书左丞”,太仆卿“位视黄门侍郎”,卫尉卿“位视侍中”,大匠卿“位视太仆”,光禄卿“位视太子中庶子”,鸿胪卿“位视尚书左丞”,太舟卿“位视中书郎”。诸官的“位视”并不相同,同样反映了它们品级相同但官资不同,所以“班”也不同。
(48)以上所叙梁制,参看《隋书》卷二六《百官志上》及《通典》卷二七《职官十九》。
(49)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齐鲁书社1985年版,下册第4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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