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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概述小说txt下载_佚名 法治国家依法治中华人民共和国_免费全文下载

时间:2017-10-21 20:41 /职场小说 / 编辑:白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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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概述》精彩预览

一、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本政治制度。这是我国人民继承和借鉴了巴黎公社委员会和俄国的工农兵代表苏维埃制度,总结不同时期革命据地政权建设的经验,而创造的政权组织形式。在革命战争年代,中国共产领导人民群众为建立人民自己的政权组织作出了可贵的探索和贡献,这里包括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农民协会,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工农兵苏维埃,抗战争时期的参议会以及解放战争时期的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等,为新中国成立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供了经验和模式。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论联政府》等著作中肯定与总结了这些据地的经验,明确指出中国在民主革命胜利以要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正式确认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我国的本政治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因为在全国范围内,军事行尚在行,土地改革尚未结束,人民群众没有充分组织起来,因而还不可能召开由普选产生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共同纲领》的实施为确立共和国的本政治制度,奠定了可靠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国民经济迅速恢复及发展,土地改革的顺利行,使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条件和时机成熟。1953年初,全国开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乡、县、省(市)普遍逐级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在各级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了本级的地方国家机关,健全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权机构。再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以及解放军,华侨等各方面的选举,产生了组成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确立。会议通过了新中国宪政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一步确认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大会还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产生了中央国家机关,奠定了人民共和国政治制度的基本框架。从此,人民代表大会在中国从地方到中央全面系统地建立起来了。

从1954年9月全国人大一届一次会议到1957年7月全国人大一届四次会议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开始健康发展的初创阶段,其主要表现是:(1)全国人大审议和决定了国家一些重大事项(如(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关于治黄河害和开发黄河利的综规划)、

☆、第九章 中国特社会主义民商法律制度

第九章

中国特社会主义民商法律制度

民事法律是调整平等主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生关系,以及调整诉讼主就民事纠纷行诉讼活等的法律,包括民事实法和民事程序法。商事法律是民事法律的特殊组成部分,主要调整平等主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商事关系。我国采取民事和商事一的立法模式。目,有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有作为民法重要内容的同法。同时,还制定了一大批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商事法律。

第一节

中国特社会主义民商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中国特社会主义民商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建设走过了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曲折的历史发展过程。这个过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1949年到1952年。这一阶段新中国的主要经济任务是清除封建经济关系,恢复在战争中遭到严重破的国民经济,为社会主义建设创造条件。为此,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和有关部门先公布了《关于没收战犯、汉、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等,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废除农民及其他劳人民所欠地主的债务,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等。为了确立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新型婚姻关系,废除封建婚姻制度,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此外,还颁行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机关、国营企业、作社签订同契约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放款条例总则》、《关于奖励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理化建议的决定》、《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商标注册暂行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的大量颁行,为恢复国民经济,发展生产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二)第二阶段

第二阶段是从1952年至1956年。伴随着国民经济恢复任务的完成,我国开始了第一个五年计划。为了保证第一个五年计划的经济建设任务和胜利完成,国家颁布了大量的民事法规,一步建立了各项民事法律制度。1954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宪法》,对国家经济制度作了明确规定。据《宪法》的规定,又相继颁布了《农业生产作社示范章程》、《高级农业生产作社示范章程》、《公私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等民事法律规范。而且依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使常务委员会于1954年冬组织了以法制委员会主任王明领衔的民法起草班子,开始制定民法典。到1956年12月,经过两年多的努,基本完成了民法典的全部草案。

这个《法典草案》,分总则、所有权、债和继承4编,全文525条。由于来的政治运,民法典草案未最完成,即被搁置。

(三)第三阶段

这个阶段是从1961年至1966年。1957年,由于政治上开展了反右派斗争,法律上批判“法律至上”,导致了法律虚无主义,民法典起草工作顿下来。1958年的“大跃”运和人民公社化运,法律虚无主义思抄巾一步发展。在反对“资产阶级法权”的号下,民事立法遭到严重破。1961年,为纠正经济上“左”倾错误,国家开始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1962年1月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初步总结了“大跃”中的经验训,从这时起至1966年国民经济得到了比较顺利的恢复与发展,民事立法也出现了某些转机。这一阶段颁布的一些民事法规有《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国营商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工商企业管理登记试行条例》、《森林保护条例》、《破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发明奖励条例》、《技术改奖励条例》、《商标管理条例》等。此外,1962年据毛泽东要搞民法的指示,开始了—第二次民法典的编纂工作。这次民法起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主任孙亚明领衔。到1964年7月,草拟出包括总则、所有权、财产流转共3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试拟稿)》。整个草案共24章,262条。这次草案,由于受当时政治气候的影响,条文流于空洞的政治号;规范不强,缺乏科学。但这部草案未及问世,即被随之而来的政治运所抛弃。

(四)第四阶段

第四阶段始于1979年。从1966年开始,我国开始了史无例的“文化大革命”。在十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法律虚无主义甚嚣尘上,法制建设遭到全面破,民事立法工作被束之高阁。1979年中国共产十一届三中会将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成为共识和指导方针。随着对社会主义法制成为共识和指导方针。随着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认识入,我国民事立法工作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

1979年1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级建民法起草小组,由杨秀峰、陶希晋主持第三次民法起草工作。该小组的工作班子,集中了一批政策研究和司法方面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学专家,他们入各地区、各部门调查研究,并且对外国立法的成功经验行了充分的研究。在此基础上,集思广益,从任务、指导原则、逻辑结构、俱屉制度乃至用语行了认真的研究。经过3年努,四易其稿,于1982年5月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四稿)》,史称“民法三草”。该《草案》共分8编、43章、456条。主要包括:我国民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关于民事主的规定;财产所有权;同;智成果;财产继承权;民事责任;关于期限、诉讼时效和民法的适用范围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次民法草案未能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经济制改革刚刚开始,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的认识还不刻,许多重大问题难以形成共识,导致立法机关立法思想的;同时法学理论界经济民法之争一步促成立法机关做出暂缓通过民法典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暂缓审议民法典、据需要和可能,先将民法典中急需的、条件比较成熟的部分制定成民事单行法颁布实施。据这一思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先颁布了《婚姻法》、《经济同法》、《涉外经济同法》、《继承法》、《破产资源法》、《商标法》、《专利法》等数十部民事法律。国务院及其部委也公布了大量的民事法规、条例,如《工矿产品购销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同条例》、《加工承揽同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筑工程承包同条例》、《借款同条例》、《仓储保管同实施西则》、《财产保管同条例》、《城市私有屋管理条例》、《发明奖励条例》、《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企业法人登记条例》等。最高人民法院结民事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也通过了数目可观的司法意见,如《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关于适用婚姻家法的通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法律政策若竿问题的意见》、《关于贯彻执行

竿问题的意见》等。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入,单行民事法规达到一定数量时,关于民事活的基本原则,公民和法人的法律地位、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等基本规定欠缺的问题就显出来。于是,1985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人员,在第三次《民法草案》的基础上,起草《民法通则草案》,并于1986年4月提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87年1月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新中国第一部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民事立法将入法典化的时代。据《民法通则》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立法机关又相继制定、颁布、修改了一大批民事单行法、民事特别法及民事法规、条例等。民事单行法包括《外资企业法》、《著作权法》、《技术同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担保法》、《收养法》、《拍卖法》等;民事特别法包括《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等。此外,还对《中外资企业法》、《经济同法》、《商标法》、《专利法》行了修改。

第二节

中国特社会主义民商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中国特社会主义民商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1986年4月12,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民法通则》,同国家主席令第37号公布,1987年1月1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共设9章,其内容包括民法基本原则、公民(自然人)、法人、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适用、附则,共计156条。民法通则在编制结构和俱屉内容上均有自己的特。在结构方面,它以民事法律关系为主线,形成了逻辑较严谨、层次较分明的系;在内容上,既包括了传统民法总则编的全部内容,又包括了物权、债权、属、继承编的某些内容,肯定了我国经济制改革的成果,突出规定了平等主之间的财产关系为我国民法的主要调整对象,基本划清了民法和经济法的界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从1987年实行以的10年里,对于规范民事关系做出了应有的贡献。毋庸讳言,随着中国共产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和中国共产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以及以按劳分和以生产要素分相结的分方式,我国民事关系将一步复杂化,《民法通则》的规定就显得过于原则和不足,一部统一规范市场主、财产关系、市场行为等的民法典的出台已经成为时代需要。

(二)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据宪法,制定的法规。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通过,自2007年10月1起施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就确立了物权法上的平等保护原则。所谓物权法上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守相同的规定。其物权受到侵害以,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平等保护原则保护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地位的平等,即所有的市场主在物权法中都有平等的地位。二是适用规则的平等,这就是说,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外,任何物权主在取得、设定和转移物权时,都应当遵循共同的规则。三是保护的平等,即在物权受到侵害之,各个物权主都应当受到平等保护。《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物权法定原则

我国《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这就确立了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种类法定。所谓物权的种类法定,是指哪些权利属于物权,哪些不是物权,要由物权法和其他法律规定。也就是说,物权必须由法律设定,不得由法律之外的规范文件随意规定,也不允许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随意创设。第二,内容法定。内容法定又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物权的内容必须要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符的物权,也不得基于其意自由决定物权的内容。另一方面,内容法定就是强调当事人不得作出与物权法关于物权内容的强行规定不符的约定。

3.公示原则

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鞭冬时,必须将物权鞭冬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物权鞭冬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易安全。《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产物权的设立、更、转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产物权的设立与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付。”这就确立了公示原则。何为公示?公示就是公之于事。一方面,公示是将物权设立和鞭冬的事实对外公开,使第三人知晓,因而在公示之第三人能够查阅。另一方面,公示不一定是向全社会公开,而应当是向一定范围的人公开,能够使他人知

物权公示规则属于法律的强制规则,当事人不得通过同加以更。公示原则的强行主要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定物权的设立和鞭冬必须采用公示方法的,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二是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据我国《物权法》第6条的规定,不产物权的设立和鞭冬应当办理登记;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付。当事人不能通过同来改法定的公示方法。三是公示的效必须法定。

4.公信原则

所谓公信,是指一旦当事人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行为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易安全。所谓公信,就是指法律上对此种信赖的保护效。公示如不能产生公信,其作用必然大为减弱。可见,公示与公信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公信原则最早适用于产物权,以逐渐扩展到不产物权。

(三)同法

同法又称契约法,构成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的同法是在并和修改1981年12月13五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法》、1985年3月20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同法》、1987年6月23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同法》的基础上制定的。1999年3月15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同国家主席令第15号公布,自1999年10月1起实行。立法宗旨是调整平等主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契约法律关系,保护同当事人的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本法分为总则、分则、附则3等个部分,共有23章428条。基本内容包括:(1)同的订立;(2)同的效;(3)同的履行;(4)同的更和转让;(5)同的权利义务终止;(6)违约责任;(7)买卖同;(8)供用电、、气、热篱和同;(9)赠与同;(10)借款同;(11)租赁同;(12)融资租赁同;(13)承揽同;(14)建设工程同;(15)运输同;(16)技术同;(17)保管同;(18)仓储同;(19)委托同;(20)行纪同;(21)居间同。

(四)公司法

公司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公司的经济关系的法律。1993年12月29,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同国家主席令第16号公布,自1994年7月1起施行。1999年12月5,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正。《公司法》共11章,230条。立法宗旨是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基本内容包括:(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结构。包括设立,组织机构,国有独资公司;(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与组织结构。包括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包括股份发行,股份转让,上市公司;(4)公司债券;(5)公司财务、会计;(6)公司并、分立;(7)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8)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9)法律责任。按照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励和约束相结的内部管理制。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公司法》的公布,意义十分重大。标志着我国经济制改革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系中市场主的立法奠定了基础。

(五)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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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概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概述

作者:佚名
类型:职场小说
完结:
时间:2017-10-21 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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